南京涉外婚姻离婚律师

发布日期:2017-11-02 07:36:52 文章来源:
南京涉外婚姻离婚律师.
南京涉外婚姻离婚律师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