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法律咨询

发布日期:2017-11-07 19:07:53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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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不如意,能以当初结婚系被逼迫而申请撤销吗
南京离婚律师解释,可撤销婚姻,又称为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者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此条的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何为胁迫。《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谁能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还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申请撤销婚姻有时效限制。必须在一年内提出。《婚姻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婚姻律师指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婚姻的理由充分的,可以撤销该婚姻。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婚姻的,该婚姻自始无效。并且,双方的关系就成了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所以,婚姻生活不如意,并不属于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胁迫,要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