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官司律师

发布日期:2018-03-28 13:23:39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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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违背配偶的忠实义务,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可以考虑以下的要件:
首先,要求加害人必须是有配偶者,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未婚者同居已经渐成时尚,大有成为“准婚姻”的可能.对此,在修改《婚姻法》中,很多人主张将其规定为新的婚姻制度,对此意见立法者没有采纳.但是按照社会发展的趋势而言,这是一个既定的方向,只是法律早承认还是晚承认的问题,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一般的无配偶而同居者,应当有一定的宽容态度,不应过于苛求.
其次,行为人应当是与他人同居.同居的定义,应当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行性行为.同时还应该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两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究竟应当共同生活多长时间才算是同居,应当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做出司法解释.我倾向起码应当是较长的时间,应在一周或者一个月以上.可以考虑,连续同居的,时间在一周以上;非连续同居的,可以考虑一个月以上的意见是否可行?这种同居,不一定要具备同居的双方以夫妻身份相称,只要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