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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离婚律师 恋爱期间男方以女方名义购买的房产,分手后女方应返还 承办律师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基本案情] 男方在外地工作,经过别人介绍一个南京本地的女朋友,双方商议买房结婚.由于男方在外地工作,在南京没有缴纳社保,根据当时南京的限购政策,男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于是男方出钱以女方的名义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首付款和贷款都由男方承担,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房屋,并承诺补偿女方20万,女方不同意,主张房子归她,只给男方30万元.男方无法接受,找到同是婚姻家庭师的南京律师进行咨询.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律师认为:男方将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是为了和女方结婚,婚后共同生活,男方和女方分手后,女方没有继续占有该房屋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依法应该予以返还,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房屋的诉求是可以获得的法院支持的. 虽然该案件的法律关系简单,但是由于当事人当时没有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律师要帮助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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