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案件律师,韦雪萍律师,最近接到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赠与条款浊否可以撤销问题?下面有小编分析一下案件情况: 孟某与冷某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孟小某,2013年孟某因与冷某感
南京离婚案律师 南京离婚案件律师,韦雪萍律师,最近接到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赠与条款浊否可以撤销问题?下面有小编分析一下案件情况: 孟某与冷某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孟小某,2013年孟某因与冷某感情不和,双方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孟小某随冷某生活,冷某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孟某自愿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份额赠与给孟小某。事后,孟某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中对孟小某的赠与,并对该房重新分割。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民政局备份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被撤销?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身份和财产问题达成的合意,涉及到夫妻关系及父母子女关系,具有较强的伦理性,与一般之民事法律关系有很大的差别。离婚协议中之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共同构成一个整体。协议中的解除夫妻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处理、子女抚养等都为解除夫妻身份关系而约定。 本案中,孟某将其所共有房产的
南京离婚律师离婚,诉讼一方不到场能离婚吗?在一方起诉离婚时,经常会有另外一方不出庭的现象,这样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那么一方不到场能离婚吗?在离婚诉讼一方不出庭怎么处理?缺席离
协议离婚程序注意事项须知 本文介绍协议离婚程序的注意事项,协议离婚需要注意什么?如何选择离婚程序,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二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
如何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已婚男女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
什么是合格的专业离婚律师?作为一名专业的离婚律师在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免不了会得罪对方当事人甚至对方当事人的亲属 最近本律师就接到一起法院已经做出离婚判决的涉及子女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缺席审判情形 一般情况下,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法院有时会进行缺席审判 那么缺席判决在离婚案件中还有被告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南京离婚女律师,女方单方面要求离婚的财产怎么分割 如今离婚率还是相当高的,离婚要面对的事情是很多的,如果女方单方面要求离婚的财产怎么分割呢?南京离婚律师下文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南京著名离婚律师,韦雪萍律师 分析一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否以欺诈为由撤销?
南京建邺区离婚法律咨询,拆迁安置房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由拆迁人以产权置换或房屋补偿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 (不包括拆迁时被拆迁人选择了
南京江宁区诉讼离婚原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被告也要求离婚的该怎么办?最近,南京离婚律师刘自章在黄浦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离婚官司。我的当事人刘先生(化名)是被告,他的妻子于今年1
协议离婚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注:有的地方是要大1寸的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更多协议离婚的办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是否明确、具体。离婚协议书是指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分配与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约定。
一、检查你和他是否是合法登记的夫妻。你一定很诧异,觉得夫妻关系确认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可以有结婚证为凭据,这也需要检查吗?但实践中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有以下二种情况,你的合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哪些?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适于采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1)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南京离婚律师离婚,诉讼一方不到场能离婚吗?在一方起诉离婚时,经常会有另外一方不出庭的现象,这样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困扰.那么一方不到场能离婚吗?在离婚诉讼一方不出庭怎么处理?缺席离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如何处理离婚双方都要求房屋产权?南京专业离婚律师咨询 离婚夫妻处理共有房屋的时有多种情况,有的夫妻双方争着要房屋,有的夫妻双方争着要补偿款,有的只有一个
南京离婚官司律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违背配偶的忠实义务,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可以考虑以下的要件:首先,要求加害人必须是有配
南京离婚律师,二次起诉离婚前请准备好生效证明,南京离婚律师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准备二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处理离婚官司 在审查这位女士提供的资料时,本律师发现其未拿到
南京离婚法律咨询中心电话:025-85552110,提供资深、专业婚姻律师,擅长追查隐匿银行存款和房产,为您解决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纠纷、涉外婚姻等离婚法律问题,知名离婚律师,十年专注离婚纠纷案件,诉讼经验丰富,收费合理,胜利率高